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調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調字第42號聲請人 巫振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玉嬌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
0萬8,2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