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1號原告 陳青鸞 被告 黃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2,58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