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69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000元【計算式:(第4224地號: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26㎡)+(第1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14㎡)+《第11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24㎡+50㎡)》=1,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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