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244號原告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零肆萬零柒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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