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告丙○○○
丁○○戊○○乙○○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1,114元【計算式:(高雄市○鎮區○○段2小段673地號:公告土地現值43,190元/㎡×35.13㎡)+(高雄市○鎮區○○段2小段67
4地號:公告土地現值34,240元/㎡×70.79㎡)=3,941,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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