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28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丙○○○聲請指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丙○○○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母親丙○○○前經鈞院以98年度禁字第105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因受監護宣告人無法定監護人,業經受監護宣告人之親屬會議決議選任聲請人乙○○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及選任甲○○為受監護宣告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乙○○主張其母親丙○○○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惟受監護宣告人並無法定監護人,亦無足夠法定親屬會議會員,業經本院於98年10月12日以98年度家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指定 方平麟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復經受監護宣告人親屬會議成員 盧發義盧進興盧瓊香 及方平麟、甲○○等5人分別於98年11月20日、98年12月29日召開親屬會議決議選定聲請人乙○○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及選任甲○○為受監護宣告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會議記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堪認為真實。本院依上開規定,參酌受監護宣告人丙○○○之親屬會議決議結果之記錄,爰指定聲請人乙○○為受監護宣告人丙○○○之監護人及選任甲○○為受監護宣告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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