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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