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晉徹
被 告 郭子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新臺幣叁佰
元,延滯第二個月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新臺幣伍佰元,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