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46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 告 宇泰饌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玠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3年10月1日、同年12月5日分別
向原告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等室內電話
,詎被告竟未依約繳納費用,迄104年3月底止,共積欠電信
費用新臺幣(下同)10,438元,迭經原告催繳,迄今仍未繳
納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市○○路+ADSL/
光世代+MOD+HiNet申請書、服務契約、電信費用帳單等文
件為證,且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均自認在案,堪認原告主張
屬實。從而,原告依契約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