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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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十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