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臺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被告保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己○○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捌佰捌拾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各如附表壹所示的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保明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庚○○○、己○○、丁○○等為連帶保證人,在附表貳所示的借款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合計新台幣七千三百五十七萬元,其各筆借款的金額、利息、到期日、清償方式,以及違約時視為全部到期並且加付違約金的約定,分別如附表貳所示。然附表貳編號一至七所示借款,被告保明股份有限公司竟自附表壹編號一至七所示的利息起算日起,即不依約清償本、息,附表貳編號八所示借款,被告保明股份有限公司則只繳息到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經原告抵銷其存款四萬三千一百零五元後,利息乃繳到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違約金則繳到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依照前述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應立即全部清償,但迭經原告催討,被告等仍積欠如附表壹所示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不為清償,爰依借貸及連帶保證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乙、被告等方面:
一、被告保明股份有限公司及庚○○○: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等確實有向原告借款。
二、被告己○○、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己○○、丁○○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的情形,因依原告的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保明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庚○○○、己○○、丁○○等為連帶保證人,在附表貳所示的借款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合計七千三百五十七萬元,其各筆借款的金額、利息、到期日、清償方式,以及違約時視為全部到期並且加付違約金的約定,分別如附表貳所示,然附表貳編號一至七所示借款,被告保明股份有限公司竟自附表壹編號一至七所示的利息起算日起,即不依約清償本、息,附表貳編號八所示借款,被告保明股份有限公司則只繳息到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經原告抵銷其存款四萬三千一百零五元後,利息乃繳到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違約金則繳到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依照前述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應立即全部清償,但迭經原告催討,被告等仍積欠如附表壹所示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不為清償,已經提出借據、查詢單、撥款通知書、利率調整請核單、同意書及利率資料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保明股份有限公司及庚○○○所不爭執,應認原告的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據借貸及連帶保證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六千八百八十萬四千二百六十九元,及各如附表壹所示的利息與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本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國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莊素美~F0~T40
附表壹┌───┬───────┬────────────┬──────────────────────┐│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新台幣一千萬元│自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到清償日止,在六個││一││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月以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之上,按││││分之三.九二五計算。│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的違約金。│├───┼───────┼────────────┼──────────────────────┤││新台幣一千一百│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到清償日止,在六個││二│九十七萬元│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月以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之上,按││││分之五.八二三計算。│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的違約金。│├───┼───────┼────────────┼──────────────────────┤││新台幣一千零五│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到清償日止,在六││三│十三萬二千一百│,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個月以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之上,│││零三元│百分之五.八七五計算。│按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的違約金。│├───┼───────┼────────────┼──────────────────────┤││新台幣一千四百│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到清償日止,在六個││四│九十四萬二千五│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月以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之上,按│││百元│分之五.八二三計算。│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的違約金。│├───┼───────┼────────────┼──────────────────────┤││新台幣三百八十│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到清償日止,在六個││五│六萬三千六百六│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月以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之上,按│││十六元│分之五.八二三計算。│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的違約金。│├───┼───────┼────────────┼──────────────────────┤││新台幣八百四十│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到清償日止,在六個││六│九萬六千元│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月以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之上,按││││分之三.七五計算。│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的違約金。│├───┼───────┼────────────┼──────────────────────┤││新台幣五百四十│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到清償日止,在六個││七│萬元│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月以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之上,按││││分之五.五五計算。│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的違約金。│├───┼───────┼────────────┼──────────────────────┤││新台幣三百六十│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到同年四月十四日止││八│萬元│,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百分之三.七五計算。│,到清償日止,按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的違約│││││金。│└───┴───────┴────────────┴──────────────────────┘
附表貳┌──┬───┬───┬───┬───┬────┬─────────────────────────┐│編號│借款日│金額│利息│到期日│清償方式│違約時視為全部到期並且加付違約金的約定│├──┼───┼───┼───┼───┼────┼─────────────────────────┤││九十一│新台幣│年率百│九十二│按月付息│如果未按月清償利息,視為全部到期,從到期起,在六個││一│年一月│一千萬│分之三│年一月│,本金得│月以內,按照上述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之上,按照上│││十八日│元│.九二│十八日│於到期日│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五││前清償││├──┼───┼───┼───┼───┼────┼─────────────────────────┤││八十九│新台幣│年率百│九十六│借用後前│如果未按期償還本、息,視為全部到期,從到期起,在六││二│年七月│一千二│分之五│年七月│二年按月│個月以內,按照上述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之上,按照│││二十一│百六十│.八二│十五日│繳息,第│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日│萬元│三││三年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八十六│新台幣│年率百│一百零│借用後前│如果未按期償還本、息,視為全部到期,從到期起,在六││三│年七月│一千二│分之五│一年七│二年按月│個月以內,按照上述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之上,按照│││二十四│百七十│.八七│月二十│繳息,第│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日│五萬元│五│四日│三年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八十七│新台幣│年率百│一百零│借用後前│如果未按期償還本、息,視為全部到期,從到期起,在六││四│年十月│一千六│分之五│二年七│三年按月│個月以內,按照上述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之上,按照│││一日│百六十│.八二│月十五│繳息,第│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八萬元│三│日│四年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八十八│新台幣│年率百│一百零│借用後前│如果未按期償還本、息,視為全部到期,從到期起,在六││五│年五月│四百零│分之五│三年四│三年按月│個月以內,按照上述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之上,按照│││二十五│四萬元│.八二│月十五│繳息,第│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日││三│日│四年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八十九│新台幣│年率百│一百零│按月付息│如果未按期清償本、息,視為全部到期,從到期起,在六││六│年一月│八百五│分之三│四年一│,本金按│個月以內,按照上述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之上,按照│││三十一│十萬元│.七五│月十五│期平均攤│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日│││日│還││├──┼───┼───┼───┼───┼────┼─────────────────────────┤││八十九│新台幣│年率百│九十九│借用後前│如果未按期償還本、息,視為全部到期,從到期起,在六││七│年七月│五百四│分之五│年七月│三年按月│個月以內,按照上述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之上,按照│││二十一│十萬元│.五五│十五日│繳息,第│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日││││四年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八十九│新台幣│年率百│一百零│按月付息│如果未按期償還本、息,視為全部到期,從到期起,在六││八│年一月│三百六│分之三│四年一│,本金自│個月以內,按照上述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之上,按照│││三十一│十萬元│.七五│月十五│92年4月│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日│││日│15日起,││││││││按期平均││││││││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