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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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三、五七四、五七五、五七六、五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