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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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О號
原告天○○
宇○○申○○巳○○酉○○B○○壬○○未○卯○○辰○○C○○地○○寅○○黃○○丁○○己○○癸○○亥○○A○○辛○○甲○○子○○丑○○F○○D○○玄○○戌○○午○○E○○乙○○丙○○宙○○被告庚○○
戊○○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