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13號上訴人 王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 律師被上訴人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展 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 律師
劉怡孜 律師 鄭國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