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14號聲請人 林艾米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SUPANARLYNJOYCASTRO 立阿琳瑞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陳報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因有部分受清償。)」,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