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信邦混凝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三得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