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建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建字第329號原告勝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8,2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1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6,281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63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