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10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一○二八號
再審原告尚聯汽車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再審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右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五三九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之訴所為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再審原告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七一號判決駁回其訴後,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五三九號判決駁回。茲再審原告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五三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原處分未遵循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對原告更為不利處分,且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等語。惟查上開事由,業經再審原告於前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再審原告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前次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況再審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及指摘原判決不備理由云云,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再審原告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評事 鍾曜 唐
評事 黃璽君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林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