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建築執照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六四號
抗告人甲○○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抗告人因與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等間撤銷建築執照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抗字第一二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應自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對該院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二八五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前開確定裁定係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又該確定裁定,係因抗告無理由而駁回抗告之裁定,依法不得再抗告,應於送達時確定。乃抗告人遲至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方聲請再審,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因認抗告人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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