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8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2歲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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