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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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金三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朝根 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764元(依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94年9月2日基一信字第886號函,查扣款項共計668,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