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原「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十二月四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止,按週年百分之○點四四六、自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點八九二計算之違約金」應更正為「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止起,按週年百分之○點四四六、自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點八九二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周俊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