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九七一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