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五三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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