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錦雀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錦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貳拾張、電話機壹台、賭資新臺幣叁仟伍佰捌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書犯罪事實一、第2行「在臺中市○里區○○里○○路734號其住處」應補充為「以其不知情之配偶 黃有典 在臺中市○里區○○里○○路734號經營之『勝利藥局』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上開2罪間」應更正為「上開3罪間」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劉錦雀提供上開處所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賭「六合彩」以牟利,其犯罪型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聚眾賭博一次就結束,是以其自民國100年1月底某日起至同年2月17日為警搜索查獲止,所為連貫、反覆、多次賭博、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賭博、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獨立犯罪類型,應各僅成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劉錦雀為高職畢業擔任家管之女子,前於88年間已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竟仍不知悔改,再度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以其配偶所經營之藥局供不特定人下注聚眾賭博,助長賭風,敗壞社會風俗,然犯罪時間僅約1個月,自述獲利約新臺幣(下同)2千元非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於警詢自述因其配偶所經營之藥局生意不好,始經營簽賭站與人對賭之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簽注單20張及賭資3,58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電話機1台,係被告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堅股
100年度偵字第5549號被告劉錦雀女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路73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錦雀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聚眾、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自民國100年1月底起,在臺中市○里區○○里○○路734號其住處,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供不特定之人以電話或親至該處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以「2星」、「3星」及「4星」之方式供賭客簽賭,約定賭客以每注新臺幣(下同)70至80元不等之賭資下注,並核對香港六合彩當週二、四、六之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凡簽中2號碼者,每注可得5700元之彩金;簽中3個號碼者,每注可得5萬7千元之彩金;簽中4個號碼者,每注可得57萬元之彩金,未簽中則賭資歸劉錦雀所有。嗣員警於100年2月17日17時10分許,持搜索票搜索上址而查獲,並扣得簽注單20張、電話機1台及賭資3580元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劉錦雀坦認上揭犯罪事實,復有查獲當場扣得之簽注單20張、電話機1台及賭資3580元等物,及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應可採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錦雀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普通賭博及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嫌。上開2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請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使用,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檢察官林蓉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羅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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