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陳震昇上列聲請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震昇因本件擄人勒贖案件限制出境中,因本月中旬要與妻兒出國,懇請准予撤銷限制出境。
二、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5月13日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於同日以無羈押之必要,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並裁定准以新台幣五萬元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在案。
三、經查:被告嗣經檢察官於104年7月8日以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提起公訴,被告於104年8月27日及同年11月2日準備期日時均自白犯行,且有證人 王洛陽 、 黃智勇 、 劉正風 、共同被告 戴偉峰 、 洪紹斌 、 柯志翰 證述在卷,復有被害人王洛陽之診斷證明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案發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雖無羈押之必要,然本件事實複雜,牽涉共同被告及證人眾多,本院認有確保被告接受審判程序之必要,而仍有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之必要。況被告空言計畫與妻兒出國,卻迄未釋明出國之目的、來回交通及行程計畫,本院認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包梅真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