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原告 張力友
李美雲 張月齡 張小慧 被告 鄭騰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4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騰祥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張力友、李美雲、張月齡、張小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