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2號上訴人 蔡錫杉
蔡崑智 被上訴人 蔡成彬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8076元(即系爭土地面積63.18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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