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告允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 洪吳美蘭
7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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