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24號原告丙○○○
乙○○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被告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不動產所在地位於桃園縣○○鎮○○段○○○○號上房地,而原告係本於民法第767條前段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