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丙○○原告乙○○
樓原告丁○○
15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橫山鄉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