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劉志春
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中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叁仟玖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零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