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903號
原   告 立並客貨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青課
訴訟代理人  林原均
被   告  王岳明
訴訟代理人  朱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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