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8號
原 告 蔡惠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樂文旅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萬9,285元(計算式:10月份薪資2萬7,630元+勞退
提撥金6%共1,655元=27,6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其中10月份薪資2萬7,630元部分具有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
元(計算式:1,000元÷2=5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500元(計算式:1,000元-5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