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傑電線電纜粉碎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甲○○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 律師
吳賢明 黃淑芬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官信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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