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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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傑電線電纜粉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 律師
吳賢明 黃淑芬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