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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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093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代理人 劉五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麗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債權人之代理人劉五湖之委任狀(因卷附之委任狀未蓋法定代理人呂清治之印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