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73號原告 陳慧鈴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告豪國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秀枝 被告 陳郁君 被告 陳賜鈺 被告 張瀧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被告 陳俊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廿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就表示意見,並提出依據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