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
丁○○被告乙○○
丙○○原名袁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
丁○○被告乙○○
丙○○原名袁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