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三三六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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