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高梓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
  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5
  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
  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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