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高梓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
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5
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
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