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62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24號
被   告  王世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7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世豪犯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另曾因犯
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於民國98年間經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786號及98年訴字第第641號
各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7月、3月、4月確定,並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於99年9月28日執行完畢,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按被告受有期
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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