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62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626號
被   告  沈文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1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文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行「處罰金新臺幣4萬元」等字後補充
「、減刑為新臺幣2萬元」。被告另曾因犯與本件相同之公
共危險案件,於民國100年間經本院以100年度審交簡上字
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欄倒數第6行「駕騎」,更正為「駕駛」。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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