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2283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明君
被   告  鄭如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以鄭如福為被告,起訴請求
被告清償借款,惟被告鄭如福業於起訴前之93年4月21日死
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死亡證明書等在卷可稽,其權利能
力已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從而原告起訴時,被
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原
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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