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433號
原 告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宜
被 告 何彥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素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433號
原 告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宜
被 告 何彥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