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23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瑞晟 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駿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秀英 間請求返還委任費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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