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34號反訴原告 林榮陞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梁毓靈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之反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反訴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第二項係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並自反訴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附表中之不動產總值為7,091,675元【土地部分:177.68㎡34,000元/㎡6171/10000(應有部分)+60.20㎡34,000元/㎡1/1(應有部分)=5,774,775元;房屋部分:28號房屋課稅現值721,600元、23號房屋課稅現值595,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扣除附表編號3房屋與本訴訴訟標的相同不併入計算外,核定為6,820,075元(計算式:7,091,675-721,600+450,000=6,820,0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洪明媚┌─────────────────────────────────────────┐│附表:│├─┬───────────────────┬─┬────────┬─────┬──┤│編│土地坐落│地│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註││├───┬────┬────┬─────┤│(平方公尺)││││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01│桃園縣│大溪鎮│ 仁善 │509-41│空│177.68│6171/10000││├─┼───┼────┼────┼─────┤├────────┼─────┼──┤│02│桃園縣│大溪鎮│仁善│509-28│白│60.20│全部││├─┼───┼────┴────┼─────┴─┼────────┼─────┼──┤│編│建號│建物門牌│建物坐落地號│建物面積│權利範圍│備註││號││││(平方公尺)│││├─┼───┼─────────┼───────┼────────┼─────┼──┤│03│3460│桃園縣大溪鎮仁德八│仁善段509-41│總面積:280.66│全部│││││街158巷28號│││││├─┼───┼─────────┼───────┼────────┼─────┼──┤│04│3449│桃園縣大溪鎮仁德八│仁善509-28│總面積:220.53│全部│││││街158巷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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