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㈠字第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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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㈠字第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五號
一、本件訂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通知兩造到庭。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請提出委任狀,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人到場。
二、通知上訴人、被上訴人於文到十日內依附表所示之格式,就不爭事實及爭議部分,及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整理爭點提出上訴理由狀、答辯狀,準備書狀,該書狀應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並以繕本或影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他造為多數者應均為通知。
附表不爭之事實部分:
爭議部分:
㈠事實上之爭點:
㈡法律上之爭點:
㈢各種證據上之爭點:
㈣其他各種攻擊或或防禦方法之爭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受命法官發文書記官辦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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