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六珠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圓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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