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4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4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ОО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廿七日執行羈押。至八十九年一月廿七日第一次延長羈押,八十九年三月廿七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至八十九年五月廿六日羈押期間屆滿,茲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五月廿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余來炎
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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